小学生法制教育讲稿之3
2011-11-28 11:27:00   来源:   点击:

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什么是违法和犯罪;二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和分析;三是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同学们,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是否想过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是否想过日常行为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当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什么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呢?

违法行为,它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偷窃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在学校是时常发生的,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另一方面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什么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譬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男,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1114日下午,他在某区一家游戏机室遇见邢某即向邢某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王某便觉得邢某没有给他面子,就又叫他去外面拿烟,邢某不去,王某便一拳往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出血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后被判刑10年。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第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第二个是2002年发生的诈骗案。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地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三个是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抢劫案。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第二,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及分析

案例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02××月,保××等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某中学,某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2130元,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回家,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不放心,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尚××、樊×、李×、关××、丁××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2×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关××上初中期间与保××、刘×相识,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遂以无钱吃饭,交房租为名,要关××、李×、丁××与其一同参与抢劫活动。关××、李×、丁××哥们意气驱使,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案例之二:三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2003611日放学后,在校外个体户邱×授意下,一中学生武××对本校一学生贺×说:“××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地方玩去6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叫来。615日上午,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到某地玩过回来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地挥霍。案发后,邱×、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概念是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小学、初中、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采取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获得钱财,那是不义之财,那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时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个体户邱×唆使几位学生作案,他们几个在校学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案例之三:因情结仇不示弱,为防攻击送人命

2006514日晚11时许,湛江遂溪县某学校初三学生蔡某在校园内被人用刀刺伤在地,该校老师、学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身中16刀,因右肺破裂,胸部大出血导致死亡。在大量细致的排查工作后,专案组民警排除了图财害命的可能性,将侦查重点放在情杀仇杀两方面。调查中,据最后接触死者的同班女同学陈某回忆说:514日是其生日,死者蔡某特意在晚自习的时候来到教室走廊送给她一只手表作礼物。之后,班长李某走进教室,靠近她坐下,并在聊天中用手捏了她的脸颊。见到这一幕,站在走廊的蔡某当即冲进来说:你想打架吗?以后离她远一点。李某回答:不敢。蔡某为了显示和她的关系亲密,当着李某的面强行拥抱了她。

1027日上午9时,专案组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交待了犯罪事实。据李某交代,514日晚1050分许,蔡某与李某离开教室后在校内相遇,蔡向李挑衅,李某也不甘示弱,为了防止受到攻击,李某回到宿舍,从厨房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稍后,李某再次在初一教学楼下碰见了刚刚从女生宿舍过来的蔡某。蔡见到李后,二话没说,将李推倒在地,李从地上跃起,迅速从身后抽出水果刀向蔡捅去…… 

案发后,李某逃回宿舍换下血衣,下楼时把血衣和水果刀包成一团交给刚买夜宵回来的同班同学许某和谢某拿到校外香蕉园处藏匿。李某则回到宿舍洗澡。这期间,死者被发现,校园内一片嘈杂,李某洗澡后下楼参与抢救死者,在将死者抬到医院路上,李某还痛哭流涕。

专案组随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谢某,缴获作案水果刀1把。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许某被刑事拘留分别被判刑15年和3年。谢某因为不知情,不构成犯罪,被释放。

这一案件为防卫过度型凶杀案。它告诉我们,爱情不可以用决斗的方式而获得,同学之间生活上情感上为情而结为仇敌,不甘示弱,不共戴天,争强好胜,是最要不得的,俗话说,二虎相斗,必有一伤。关键时刻,如果一方胸怀大度,忍让退却,将避免一桩命案发生。大家都清楚,忍让是美德,忍一忍柳暗花明,退一退海阔天空,同学、同志之间发生一些感情纠葛是难以避免的,应采取正确的态度来应对,应采取适当的办法来处理,这中间忍让是弥足珍贵的。同时案件还告诉我们,当我们遇到侵害时,正当防卫是对的,但不可过分,过头的防卫,导致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案例之四:一学生情怒之下起杀心,六儿男被刺血洒楼梯间

某年515日晚上818分左右,广东电白县第三中学校园内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在读初二的17岁中学生吴某持刀先后刺向下第一节晚自修课后走下楼梯的邻班的6名学生,致其中2人死亡,另4人受伤。究其原因,这个学校常有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保护费的情况。被捅的6名学生中有人向吴某索要保护费,吴某当时表示自己已经交过一次了,因此没有交,为此他向老师反映又未获解决,于是 后来就上来刺伤了6个人。”  16日晚通报称,在警方16日上午贴出悬赏3万元缉捕的通缉布告10多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该校初二(6)班的学生吴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电白县林头派出所投案自首。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6名学生中有人向吴某索要保护费,为此并向老师反映但未获解决,是导致吴某杀人的主要原因。索要保护费是学校学生中不应该存在的非法行为。如果没有这类非法行为存在,或已经存在时,老师得知此事后如能妥善给予解决,就不会发生吴某杀人事件。从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看,当然吴某在多次受到侵害而又无助后,对学校存在的大学生向小学生索要保护费现象是深恶痛绝的,但是所采取的斗争方式不当,不采取理智的进一步向学校反映争取学校解决的理性办法,而头脑简单,不前思后想,凭感情用事,值法律于不顾,采取一意孤行的做法,怎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所好的是在警方悬赏3万元通缉时,学生吴某犯罪知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将获得减轻处罚。

案例之五:一包瓜子闹出校园命案  同窗舍友反目利刃相见

2005××日,济南历下区某中专学校内发生了一起校园惨案。17岁的学生周某是威海人,与同岁的临沭县人胡某是同班同学且同住一间宿舍,平时二人关系比较要好。×日下午,胡某发现周某偷吃了自己放在宿舍的一包瓜子,两人当即发生争执,胡某向周某腹部踢了几脚,并将其颈部抓伤。同学们把他俩拉开,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此时周某心中已产生了报复胡某的想法。当晚21时许晚自习后,周某手持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冲进宿舍,向站在床边的胡某肋部猛刺两刀,转身逃离学校。胡某被刺后只挪动了两步便跌倒在地,紧急送往医院,因肝、脾破裂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历下公安专案组民警驱车赶到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老家威海乳山市进行布控堵截。事发之后第三日,经过周密侦察,发现周某正在威海市一网吧内上网。11时许,在当地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民警在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成功抓获。之后被判刑15年。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为了一包小小的瓜子,昔日的亲密同窗拳脚相向,为报复将匕首刺向对方的要害,致使年仅17岁的受害人死在了同学的刀下,太不应该。处同学应该宽宏大量,不应该因生活小节斤斤计较;发生口角争执常有事,不该拳脚相加致人伤;遇事毛糙,恼羞成怒,寻求报复,不考虑后果,让同学成为刀下鬼,害人又害己,落个阶下囚,丧失了一生美好年华,实在可惜。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外地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们知道2005年以来,我市中小学发生的校园案件近20余起。其中校园凶杀案5起之多。包括新河中学一起,岔河高中一起,赵墩中学一起,运河小学一起,明德实验学校与六中发生一起等,其案件类型、性质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不再一一叙述,其案件发生率及其法制教育淡化的形势不容乐观,事实告诉我们法制教育刻不容缓。我们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不学法不知法,不把聪明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乱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狱。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正确的教育和指导,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受其影响,逐步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最后,我向同学们讲一讲青少年如何加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什么呢?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青少年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青少年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因此,青少年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在99年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中,涉案人员有三人娄某、李某和王某,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在实施入室抢劫时,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娄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未受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青少年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青少年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一抢劫、伤害案,案犯程某原是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劫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青少年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同时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青少年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青少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三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如一件案例。一天住在一村庄附近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向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第三,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来说: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某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某及朋友张某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等三人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也难脱干系。是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凡是去现场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同学们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的仅仅是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几点问题,不敢说对同学们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是,我要说,只要同学们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充分认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学习法律常识,始终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我相信同学们一定能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同学们的生活与学习一定会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加愉快,取得更大的进步。最后希望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努力争做新时代的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建设和谐校园和文明和谐的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同学们,祝同学们学习进步,生活愉快,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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